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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指挥有序、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应对森林火灾应急机制,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及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国家、省、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的应对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以专为主、专群结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工作。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见附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的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
常务副指挥长:由县林业局局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武装部部长担任。
专职副指挥长:由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2 扑火指挥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一般森林火灾以下扑救工作由发生地的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扑救。跨乡镇(街道)界线或一般森林火灾以上的扑救工作,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指挥扑救。跨县(区)界的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可交由市、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协调、指挥。
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前线指挥部,同时接受市、省森防指赴火场工作组的指导。火场前线指挥部应设总指挥、副总指挥、总调度长和若干指挥员,其职责任务如下:
总指挥:原则上由分管副县长或县林业局长担任。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有权对不服从指挥、行动迟缓、贻误战机、消极怠工、工作失职的领导和人员就地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后履行组织程序。
副总指挥:由县林业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担任。协助总指挥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承办前线指挥部分配的工作任务。
总调度长:由县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或防火办主任担任。负责前线指挥部的各项协调工作,监督、落实扑火前线指挥部确定的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组织起草扑火救灾的情况报告。
指挥员: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以及县、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其他领导,县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如县民兵防灾减灾大队)、县林业局应急专业扑火队和其他半专业扑火队队长(负责人)等人员担任。负责完成前线指挥部分配的扑火战区灭火任务,适时向火场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报告情况,随时接受前线指挥部的兵力调遣。
2.3 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 负责扑救力量、物资和车辆等调配,协调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县林业局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可能发生的森林火灾进行预测预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基础性工作;组织专门力量对森林火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建立专项火灾档案,并提出灾害恢复的意见和建议。
县人武部 按照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就近协调、组织调动驻军、预备役部队、武警和民兵应急分队参加扑火救灾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 负责指导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规划及实施工作。
县财政局 按照《通海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筹集调度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资金,并监督使用。
县卫生局 负责指导协助当地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组织调动城市公安消防队保护灾区受火势威胁的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重要设施安全,保证扑火救灾交通畅通,维护火场周边地区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县森林公安局 负责依法侦破、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同时在火灾扑救过程中负责火场勘察,收集、掌握火场信息,为指挥部制定扑火方案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县交通局 负责扑救森林火灾兵员和物资运输车辆通行保障。
县气象局 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及周边地区的适时天气预报,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县监察局 负责监管各级、各类奉命赴火场扑救以及工作人员的行动,督促检查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履行责任落实情况,并对森林火灾安全责任事故进行调查。
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 负责组织提供扑救森林火灾的有线通信和应急移动通信保障。
县工信局 负责协调保障扑救森林火灾的无线电通信专用频率,确保指挥通信网络畅通。
县广播电视局 按照指挥部的要求,联系相关新闻媒体,认真做好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民政局 负责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扑火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做好医疗、抚恤等工作。
县旅游局、住建局、环保局、安监局 负责督促涉林的本系统基层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按照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开展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工作。
3 预警、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
3.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为二级森林火险,森林可燃物难以燃烧,难以蔓延,低度危险,应做好防火准备。
黄色预警:为三级森林火险,森林可燃物较易点燃,较易蔓延,中度危险,进入防火状态。
橙色预警:为四级森林火险,森林可燃物容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蔓延,高度危险,进入防扑火紧急状态。
红色预警:为五级森林火险,森林可燃物极度干燥易燃,林内湿度低、温度高、风力大,林火极易迅速蔓延,极度危险,进入特别紧急防扑火状态。
3.1.2 火险预警预测发布
由县气象局每天向社会发布24小时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信息,当出现四至五级森林高火险等级时,通过电视台、气象信息系统、手机短信、气象专题等及时向林业部门、乡镇(街道)发布高危火险警报。发生较大森林火灾后,县气象部门负责监测火场天气实况,适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
3.1.3 预警响应
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各级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进入待命状态。
当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各级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靠前驻防。
3.2 林火监测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利用?望台、巡护人员、视频监控系统对林区火情进行24小时监测,并依托省级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根据火情发展的需要,前线指挥部在森林火灾现场设立火场观察站点,24小时监视林火发展势态。
3.3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接到火情报告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第一时间报告防火办主任、专职副指挥长、森林公安局长;火情发生半小时后报告常务副指挥长;火情发生持续达到1小时后,由常务副指挥长报告指挥长,同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还要将火灾信息报告其他副指挥长(政府办主任、武装部部长)。接到火情报告的指挥人员,根据火灾发生的地点、里程,应在1~3小时内(在县外出差除外)到达现场。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同时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区)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5)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6)需要上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7)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灾发生后,基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第一时间发生火情后,由火情、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并指挥扑救;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和较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并接受市、省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指导;必要时,听从上级指挥机构的调整。
4.2 县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依据上级层面应对工作动态,结合本县实际,县级层面由低到高设定IV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2.1 IV级响应
4.2.1.1 启动条件
(1)发生人员伤亡,1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1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一般森林火灾;
(4)发生在秀山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如西山、圆明寺、东华山等)、秀山自然保护区(县级)的森林火灾;
(5)火场跨越2个乡镇(街道)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IV级响应。
4.2.1.2 响应措施
(1)村、组应急扑救队伍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火场开展扑救。
乡镇(街道)专业扑火队作为第二梯队迅速到达火场开展扑救,。
(2)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做好派出工作组赴火场的准备,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3)视情况发布火场天气预报信息。
4.2.2 Ⅲ级响应
4.2.2.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且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较大森林火灾;
(4)发生在秀山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如西山、圆明寺、东华山等)、秀山自然保护区(县级)且1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火场距相邻县(区)界线1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
4.2.2.2 响应措施
(1)县级森林消防专业队作为第三梯队紧随赶赴火场扑救。
(2)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 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乡镇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就近调派县内其他乡镇(街道)专业或半专业队、驻通部队参加火灾扑救。
(4)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准备工作。
(5)县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火场天气实况和人工影响天气服务。
4.2.3 Ⅱ级响应
4.2.3.1 启动条件
(1)发生2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且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3起以上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秀山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如西山、圆明寺、东华山等)、秀山自然保护区(县级)且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火场越过相邻县(区)界线并对邻县(区)森林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6)需要市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必要时,县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2.3.2 响应措施
(1)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根据乡镇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县指挥部调派县内其他乡镇(街道)专业或半专业队、驻通部队,并请求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派其他县(区)森林消防专业队增援扑救;
(3)请求市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通信、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4)协调市级和省级主流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4.2.4 Ⅰ级响应
4.2.4.1 启动条件
(1)森林火灾初判已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秀山风景名胜区、城市近面山、森林公园(如西山、圆明寺、东华山等)且3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5)火场已越过相邻县(区)界线并对本县或邻县(区)森林资源构成严重威胁的森林火灾;
(6)需要市级省级支援扑救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
4.2.4.2 响应措施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授权林业局长全面负责组织指挥扑救工作,设立火灾扑救、人员转移、应急保障、宣传报道、社会稳定等应急工作组,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请求增调解放军、武警、公安消防、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火场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4)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加强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组织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8)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4.3 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县林业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气象局、人武部、武警驻通部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报告情况,并通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承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火灾扑救组。由县林业局牵头,县公安局、气象局、人武部、武警驻通部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情况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协调调派军队、武警、公安、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调派森林航空消防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前方。
(3)人员转移和医疗救治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公安局、卫生局、交通运输局、森林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组织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和安置;组织协调开展伤员医疗救治。
(4)应急保障组。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通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保障救援车辆道路畅通;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5)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林业局、广电局、通信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后勤保障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力响应,农业局、环保局、住建局、旅游局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在副指挥长(政府办主任)的协调、组织下,根据火场扑救人员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后勤供给工作。
(7)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民政局、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
(8)扑火督察组。由县监察局牵头,县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广电局、安监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督查各参加扑火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情况,督办各项扑火任务的落实。
4.3.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协调调配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挖掘机、消防水车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植被因素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3.2 转移安置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生活和必要医疗保障。
4.3.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3.4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4.3.5 保护重要目标
当村寨、景区景点、军事设施、储备库、油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消防车辆,通过开设隔离带、实施消防喷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3.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
4.3.7 信息发布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专业网站、官方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发布内容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情况。
4.3.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余火清理工作。余火清理工作由扑火前线指挥部书面移交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火场面积在15亩以下3~5人看守,火场面积在15~50亩5~10人看守,火场面积在50~100亩10~20人看守,火场面积超过100亩的,每增加10亩增加1名看守人员),看守人员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经扑火前线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隐患后,看守人员方可撤离,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3.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函告有关方面。
5 扑救力量的组成和调动
5.1 扑救力量的组成
地方各级森林消防专业队、武警森林部队及森林航空消防为第一梯队,主要负责扑打火线;驻军、武警、民兵预备役、林业部门组成的应急扑火队为第二梯队,主要负责开设隔离带、运输扑火物资、火场清守;当地民兵、机关干部及群众组成的义务扑火队为第三梯队,主要负责后勤保障等任务。
5.2 社会力量的参与
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熟悉山情、林情、社情的地方力量,参与扑火救灾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5.3 队伍调动以及跨区增援力量
县内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接受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动,服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奉命到达本县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武警森林部队,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
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增援力量以邻县(区)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为主,其他应急扑火队为辅;实行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5.4 调动程序
当需要跨县(区)调动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增援扑火时,由发生火灾的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灾情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调出县(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县(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组织前往增援。需要调动武警森林部队、解放军、武警和预备役部队增援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商省指挥部、市军分区、武警玉溪市支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2 工作总结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完善改进工作措施。影响较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由州市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报送。
6.3 战例评析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对典型森林火灾的扑救经过、采取的措施、运用的战法、成功的经验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评析,纳入森林火灾扑救战例库,为专业力量培训和扑救实战提供经验借鉴。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追究责任。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7 综合保障
7.1 队伍保障
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其他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各地按照《云南省森林防火目标管理责任状》的要求,Ⅲ级火险县及森林防火重点单位、重点乡(镇)要分别组建不少于30人、20人、15人的专业扑火队;县、乡、村三级要依托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救灾大队、民兵等力量,分别组建不少于100人、30人、15人的应急扑火队,以保障扑救工作需要。
7.2 运输保障
跨区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的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自运为主,特殊情况下由交通部门组织运输。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的输送由其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武警森林部队自行安排实施。根据需要,公安、交通部门要确保道路畅通。
7.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后,在护区范围,首先由护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商护区航站调动;跨护区需要飞机增援时,由发生火灾的州(市)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商南方航空护林总站协调落实;需省外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南方航空护林总站提出请求,总站报国家林业局同意后组织实施;特殊情况,需要部队飞机增援时,由省人民政府向所在大军区提出申请计划,并报请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协调落实。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保证火情信息的上传下达。扑火指挥需要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保障的,由县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公司设立临时基站,保证公共通信网路覆盖扑火指挥区域;火场超短波通信网络需要应急保障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市级请求对应急通信预备力量进行保障。
7.5 物资保障
县、乡两级要储备应对森林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保障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储备30万元以上的物资,提供200―400人的灭火物资保障,乡(镇)、街道储备5万元以上的物资,提供100―200人的灭火物资保障。必要时,请求省、市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给予补给。特殊情况下,通过省级向国家物资储备库请求物资装备支援。
7.6 后勤与医疗卫生保障。发生森林火灾,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火场后勤生活保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当地有经验的外科、内科、骨科、烧伤科医生组成火灾现场医疗救护组,及时为受伤和患病的扑火人员提供医疗救护服务。
7.7 技术保障。为保证有效扑灭森林火灾,依托上级指挥机构组织的林业、灭火、气象、航空、卫星遥感、通信、测绘等行业的专家组,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实战方法研究,为扑火救灾提供科学指导和决策依据。
7.8 新闻报道。各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的报道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森林火灾宣传报道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电台、电视台、官方网站等)进行宣传报道的,须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核后方可播发。
7.9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防火资金落实到位,保障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所需支出。发生森林火灾后,经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火灾发生的航空护林超计划飞行、运输、扑火物资、人工增雨、卫星通信、医疗救助、火灾评估等省级扑火救灾费用,由省财政厅按照《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支付。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或县人民政府协调扑救火灾发生的运输、扑火物资等县级扑火救灾费用,由县级财政执行支付,其他扑救费用(食宿费、扑救人员误工费、聘请机械运行费等)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支付。
7.10 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有计划的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避火安全常识。同时,对各级应急扑火队伍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实用知识讲座。
8 附则
8.1 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8.2 以上、以内、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县林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通海县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预案》(通政办发[20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