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印 ]
l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及时控制事件,减轻、避免和消除事件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正常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影响,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玉溪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腺鼠疫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州(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确诊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全省或多个省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新的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已经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传染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或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腺鼠疫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烈性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
(3)霍乱发生流行,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l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州(市)。
(4)我省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但未造成扩散。
(5)乙、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本县市以外的地区。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例以上病例。
(8)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例以上病例。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下。
(2)霍乱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l周内发病10例―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市区发生。
(3)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皮肤炭疽病例数超过10例。
(4)一周内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l倍以上。
(5)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等集体单位中,100人以上或50%以上的在校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或发病100例以下,有死亡病例。
(6)发生高危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病例聚集性分布。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或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下,死亡3例―9例。
(8)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49人,或死亡4例以下。
(9)预防接种(或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或接种事故。
(10)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相同症状的10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1)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动物间鼠疫流行。
(2)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3)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皮肤炭疽,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4)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生局部点状暴发,无死亡病例报告。
(5)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30人―99人或30%―50%的在校(园)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无死亡病例。
(6)一次食物中毒30人―99人,无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7)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8)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3例―10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健全机制。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做到平战结合,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公共卫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建立和完善应急机制,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保障。
1.4.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
1.4.4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县人民政府和县卫计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1.4.5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技术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设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卫计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的建议。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原则上,一般(Ⅳ级)事件由县区级负责处理;较大(Ⅲ级)事件由市级负责处理;重大(Ⅱ级)事件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计委负责处理;特别重大(I级)事件,在国务院的领导或国务院卫计委的指导下,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理。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件时,由省应急指挥部或省卫计委派出应急指挥所,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发生较大或一般事件时,由市、县区应急指挥部或卫计局派出应急指挥组,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2.1.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及其成员的职责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卫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卫计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交通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局、县市监局、县环保局、县林业局、县县旅游局、县红十字会、县安监局、县住建局、县自来水公司、县武装部、预备役驻通部队、武警驻通部队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领导本县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本县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及需要采取的措施。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道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宣传。
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等建议;组织开展应急状态下的全社会爱国卫生运动。
县发改局: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加强物价监管,依法查处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应急物资物价稳定。
市监局:负责责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掌握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传染源的追踪调查,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和疫区封锁措施。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救灾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群防群治。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协助做好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按照规定结算其医疗费用。
县交通局: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无线电频率的调配使用,搞好灾区无线电监测、空中电波秩序的维护。 负责组织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物资储备,维护市场秩序;做好参加在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传播扩散。
县农业局:主要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人畜共患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全县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县外传染病疫情信息,确保出入境应急物资产品质量。
县市监局:负责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相关环境质量监测,对突发事件应对中的环境问题提供技术指导,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地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市监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与管理。
县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旅游景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督促旅行社、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红十字会:负责普及现场自救和互助知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红十字会员和自愿者参加救援活动,向上级红十字总会和社会各阶层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安监局:负责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协助做好职业中毒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县住建局、自来水公司:负责做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落实建筑工地、建筑工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县武装部、预备役驻通部队、武警驻通部队:负责组织指挥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根据需要协助做好事件现场的封锁控制工作。
2.1.2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卫计局,卫计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理,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各项指令和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可内设综合组、信息组、专家组、现场应急处置组、医疗组、宣传教育组、 物资保障组等若干工作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组。由县计生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其职责为:负责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负责拟订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经费预决算和资金调拨计划;承办各种会议;草拟文件及领导讲话,负责秘书、文件和机要工作;接受和分发各界捐赠;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财产;负责有关信息交流;协调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为外籍人员及台、港、澳同胞提供预防和医疗服务。
(2)信息组。由县卫计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局等部门和有关单位派员组成。其职责为: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县内以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按时报告县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为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发布信息提供相关数据;掌握各地应急处理工作情况,编写、报送工作信息等相关资料。
(3)专家组。由县卫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局、县级医疗机构等部门和相关单位派员组成,分别组建临床技术专家小组、流行病学专家小组、病原学检测技术专家小组、卫生监督执法小组、动物防疫专家小组。其职责为:负责审订技术方案和规范,提供相关技术咨询;负责对县内首发病例的初步判定,指导各地疑似病例的诊断;提出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各地的医疗救治工作;分析事件动态,向指挥部提出采取重大应急措施、事件及控制效果评估和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参与或指导流行病学调查、事件现场处置;研究实验检测技术,提出采样检测技术方案,指导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检验;研究制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承担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4)现场应急处置组。由县卫计局、疾控中心、卫生监督局等部门和相关单位派员组成。其职责为:组织协调有关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向现场派遣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协调与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并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督导;组织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及学校等的卫生监督。
(5)医疗组。由县卫计局、县级医疗机构派员组成。其职责为:负责制订定点医疗救治医院的标准,确定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并督促落实各项应医疗应急救治措施;制定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转运、救治预案并督促落实;协调做好临床专家会诊、治疗和护理等工作;组织、管理和调遣县医疗应急救治队伍。
(6)宣传教育组。由县委宣传部、县卫计局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其职责为: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准确、及时、全面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组织对应急处理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安排新闻媒体采访等事宜,引导舆论导向;编制各类宣传材料,向公众普及防病知识。
(7)物资保障组。由县发改局、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工信局等部门和有关单位派员组成。其职责为:负责落实全县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组织对市场中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质量和物价检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通讯畅通。
2.2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县卫计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他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相关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服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3.1医疗机构
事发地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县级医疗机构在卫计局统一协调下积极参与处理。
2.3.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疾控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核实与分析,并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按照规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较大级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请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疾控中心根据需要参与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技术指导和实验室检测工作。
2.3.3卫生监督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的指令,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县卫计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系统,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县级医疗、疾控中心、卫生监督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监督工作。
县卫计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根据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卫生监督局提供的监测信息,掌握我县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测,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
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卫生局提出的建议,向全县发出公共卫生事件预警。
预警分为四个级别,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预警的内容包括预警的级别、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性质、预期危害以及预警对象应采取的响应措施建议等。
预警发布之后,各部门要做好相关应急技术、队伍与物资准备,加强对公众的健康教育与卫生宣传等工作。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应加强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信息收集与报告工作。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县计生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计局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县卫计局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市政府报告。
3.3.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家和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3.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县卫计局接到报告后,在向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按照国家疫情网络直报的有关规定,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县级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控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县卫计局和市疾控制中心,同时逐级审核信息、汇总统计、分析,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高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县卫计局及其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县卫计局接到其他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反应启动程序
经初步调查核实之后,县卫计局应立即组织本地有关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的建议。
4.3应急反应措施
4.3.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
(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和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其他控制措施:指挥部可以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和设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等部门和机构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售货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县卫计局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村委会应当协助医疗机构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
(1)组织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提出应急反应级别的建议。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4)督导检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组织对全县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发布信息与通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卫计委向社会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及时向县政府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
(6)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对国家制定的新发现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中心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环境。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技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3.4县疾控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与报告:县疾控中心应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并根据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的要求,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开展网络直报。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防保所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县疾控中心应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送省级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技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县疾控中心应积极参加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举办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班,并负责对本县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4.3.5县卫生监督局
(1)负责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及时报告县卫计局,并按照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要求,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
(2)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3)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4)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台,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4.4.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4.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市级人民政府或省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4.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1)县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县卫计局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县卫计局应急反应
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市卫计委和省卫计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4.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卫计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计委报告。
县卫计局应当快速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计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应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5.2奖励
县人民政府和县卫计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县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县应急指挥部和县卫计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开展卫生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专业技术组织保障
6.1.1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信息系统是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覆盖县、乡村的网络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与决策信息系统,实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动态监测与预警,为有效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决策依据和信息服务。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快我县疾控中心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的能力。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1)急救机构
建立以县医院为中心,其它医疗卫生机构为辅的急救网络。
(2)传染病救治机构
县人民医院传染病区为全县的传染病救治机构,各乡(镇)卫生院按规范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县卫计局要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县卫计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县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县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县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县疾控中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局以及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县卫计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管理,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1.6演练
县卫计局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县卫计局参照省卫计委有关文件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个人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县疾控中心根据需要要做好上述物资的常规储备。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其他有关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应当及时补充。
6.2.2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适当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县发改局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处理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法律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政府要组织公共媒体、有关健康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社会团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正确引导社会心理,动员公众积极支持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落实群防群控的应急措施。
7.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涉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bet28365365查询办公室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录
9.1 玉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区域协作机制
为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效率,降低处理风险和成本,按照应急处理中“存量资源整合利用为主、增量资源适当补充为辅”的原则,建立事发地区周边协作圈和中心协作圈机制,进行分级动员、协作支援应急处理工作。
各县区之间、乡(镇)之间要打破现有行政隶属关系,以政府或部门协议形式,建立周边协作机制,确保距离最近、时间最快、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理、伤病人员救治工作。
全市建立以红塔区(含市级)、江川区、峨山县为中心,覆盖周边县的多中心区域协作圈和卫生防疫屏障。
执行跨地区应急救援任务时,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事发地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
9.2 玉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义务报病员制度
义务报病员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公益事业,有一定协调能力,熟悉社区环境,群众关系良好,生活工作稳定的人员担任。原则上,每个居民委员会和每个村民小组应聘用一名义务报病员。义务报病员均为兼任形式,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聘用,无固定工资和编制。
义务报病员负责及时向基层防保组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当地发生的可疑传染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中毒性事件和其他可疑的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帮助上级派出人员开展调查核实。
义务报病员不承担由于专业水平局限而漏报、错报的法律责任。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报告有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义务报病员予以奖励。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义务报病员和义务报病制度的管理,指导义务报病员工作;基层医疗机构防保组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委托,负责与义务报病员建立定期联系,提供工作帮助和指导。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义务报病员提供定期培训与报病奖励。报病奖励金额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拟定标准,报省卫计委和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全省按照统一标准执行。
义务报病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9.3 玉溪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和转院治疗基本规范
9.3.1 传染性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和转院治疗规范
有传染性疾病或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伤病人员,原则上一
律在事发地区有隔离条件的县区、乡(镇)级医疗机构传染病科(病区)隔离治疗。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轻症病人可由基层医疗机构和现场疾病控制工作队设立家庭病床隔离治疗。
必须转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救治的危重病人、特殊病人,须经上一级应急救援专家会诊后,由市卫计委和省卫计委批准,并报应急指挥部同意,在严密监护条件下,由转出的县区卫计局派专业人员、救护车护送,按规定时间、线路转运。转运车辆及乘员完成任务后,必须到转入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地点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返回。
9.3.2 非传染性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和转院治疗规范
事发县区或事发邻近县区医疗机构技术力量能够满足院内救治时,伤病人员应集中到县区医院进行院内救治。
事发县区医疗机构技术力量不足时,首先应通过市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救援就地治疗。事发县区医疗机构技术力量不能满足危重病人应急救治时,经过应急救援专家会诊后,病人及其家属同意,报转出、转入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病人可转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救治。
为确保非传染性危重病人、特殊病人的及时救治,经现场救治病人病情初步稳定后,经现场应急指挥所批准,可直接转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救治。
9.4 物资储备数量计算方法和应急队伍基本装备目录(参照省制定的规范执行)
9.4.1 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卫生物资储备数量计算方法
9.4.1① 一线实物储备数量计算方法
一线实物储备数量:[人份用量×时间用量×事件规模需求×后援物资预计到达时间系数]
9.4.1② 总体物资储备数量的基本计算方法
总体物资储备数量=[人份用量×事件平均持续时间×事件最大规模需求×生产周期时间系数×事件影响范围指数]。
9.4.1③ 第一时间一线实物储备数量的事件规模需求基数。乡镇级以20人4小时的需求为基数;每支应急救援队伍以30人4小时的应急需要为基数;县(市、区)级以30人8小时的应急需要为基数;州(市)级以50人24小时的应急需要为基数;省级以100人48小时的应急需要为基数。
9.4.1④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基础储备数量的时间系数以省城→州(市)中心城市→县城→乡镇所在地的实际所需时间校正计算。
9.4.2 云南省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基本装备目录
根据现场应急处理工作要求,应急医疗队应配备的基准装备如下:
9.4.2① 医疗救治设备。基本医疗诊断设备如听诊器、血压表、叩诊锤、检查电筒;急救呼吸气囊(复苏球)套件和氧气面罩;铝合金高压医用氧气瓶(气瓶容量4L,充氧容量720L);插管喉镜、气管导管及气管插管所需物品及诱导、肌松药物;转运呼吸机,便携式心电、无创血压、血氧饱和度监护仪;便携式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仪;体外心脏除颤起搏仪;便携式血液灌流机;便携式心电图机;清创缝合手术包;舌钳、开口器、口咽通道;气管切开手术包、环甲膜穿刺包;一次性中心静脉置管套件;高压消毒锅;颈托、小夹板、绷带、消毒纱布等止血、固定材料;能满足4小时用量的止血、呼吸兴奋、循环支持、镇静止痛、消炎抗菌、特效解毒剂等急救用药;能满足4小时需求的扩容剂等输液药品;能满足4小时50人份救治需要的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碘酒、酒精等消耗性医疗药品等。
9.4.2② 疾病控制设备。现场快速检验箱;样品保存袋和取样工具;冰壶或保温器具;流行病学调查等现场资料采集袋;能满足4小时需要的特效解毒剂、预防药品或传染病特殊治疗药品;能满足4小时水源和环境消毒需要的消毒剂等。
9.4.2③ 卫生监督设备。照相机、摄像机;取证工具等。
9.4.2④ 基本工作设备。应急照明灯;工作帐篷;转运分类识别标签;防水应急救治病历卡和防水书写工具;五金工具套件。
9.4.2⑤ 基本个人防护设备。头盔式照明灯;带反光条的应急救援工作服(防水、防寒);传染病防护服、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护鞋;信号标识等。
9.4.2⑥ 基本救援生活装备。能满足全队三天应急救援需要的压缩干粮;能满足三天全队最低需要的饮用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