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索引号:530423-003721-20170207-0019      发布时间:2017-08-18 23:5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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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快速、科学地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社会影响,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及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预防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做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

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统一指挥,完善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协调相关部门,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预警、处置、善后等工作。跨区县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上报上级政府和环保部门组织处理。

1.5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环境事件(IV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环境事故(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故。

(1)      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故,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城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5.2重大环境事故(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故。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乡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1.5.3较大环境事故(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故。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2.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5.4一般环境事故(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故。

(1)      发生2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3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乡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及工作职责

县环境应急工作指挥部在县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副主任担任,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卫计局、县公安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成员。

工作职责: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情况,执行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领导的指示、命令;发布事故预警级别和处置指令;收集、掌握事故有关信息,作出有关重大应急处置决定;指挥、调度警力、民兵及有关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实行交通管制等强制措施。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

工作职责:负责全县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综合协调;承担编制和修订应急案;监督、指导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演习;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3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全力以赴,共同做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3.1县政府办公室:及时收集、上报、发布事故应急处置信息;负责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接待上级事故调查组;组织对污染事故处置工作的总结和表扬。

2.3.2各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发生的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和重大险情,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并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力量抢救人员和财物,控制事态发展;协助牵头单位组织事故善后。

2.3.3县环保局:负责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预警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建立日常值班制度;发生污染事故后,立即组织环境监察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掌握初步情况后向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市环保局报告事故基本情况;组织对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现场及周围区域环境的应急监测,提出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的建议;指导消除事故现场遗留的污染物;及时对污染事故损失情况进行评估;负责牵头调查处理除船舶、渔业污染事故以外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并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技术报告,工作总结报告。

2.3.4县发改局: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2.3.5县工信局:协调和督促所属排污单位控制污染源头,参与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物资保障,做好紧急情况下商品、食品等必备生活物资的调拨、储备和供应工作。

2.3.6县住建局:负责城市下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及其它公共卫生设施、污染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和组织修复善后,保障城市正常生产、生活、卫生秩序。

2.3.7县交通局:全力做好交通运输工具的调配工作。必要时负责运送伤员和疏散人员,以及运送救灾物资和转送危险物品。

2.3.8县卫计局:组织紧急输送受伤人员并做好入院前急救和处置工作;组织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组织实施卫生防疫工作。负责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后饮用水源及城市供水的安全控制和监测,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2.3.9县公安局:负责指挥事故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的治安和组织人员疏散。负责消防和协助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参与事故现场抢险。

2.3.10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或配合相关部门对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置;组织建立有毒有害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运输信息数据库,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相关事故调查、善后处理工作。

2.3.11县财政局:保障应急处置所需;将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基础数据系统建设、应急装备配备、应急技术研究、应急预案演练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3.12县农业局:负责渔业水体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农作物受损情况的监测评估。协助农村地区的善后处理工作;参加畜牧业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家畜家禽受损情况的监测评估,协助农村畜牧污染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2.3.13县林业局:参与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处置,负责林业污染事故损害损失的评估、野生动植物受灾情况的监测。

2.3.14县水利局: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和处置,负责水源流量控制和监测。

2.3.15县气象局:及时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和实时气象资料信息。

2.3.16县民政局:根据事故受灾程度,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助工作。

2.3.17县监察局:负责对有关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和事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查处在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中不履行或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不力的行为。

2.3.18污染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污染事故处置预案,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污染事态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配合和接受事故调查和处理,并承担事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2.4应急救援队

依托通海化工有限公司组建全县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救援中队。在县环境突发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全县危险化学品污染、废弃化学品运输等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预防和预警

3.1预防预警职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开展对全县环境及污染源信息的综合分析工作,畅通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报告的信息渠道。

3.2预防预警主要措施

3.2.1开展污染源调查。定期组织对生产、贮存、运输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普查,掌握全县污染源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并提出对策建议。

3.2.2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明确防范职责,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应急程序,严防发生放射源和有毒有害危险品被盗、被抢、丢失以及相关设施被袭击等事故。

3.2.3开展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和涉及生产、加工使用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制定各类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3.2.4建立重点污染源现场及周边环境的监测(含在线监测及自动监控系统)跟踪系统,研究并建立本县环境预警参数、预警基线、污染物扩散数字模型和管理系统软件。

3.3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报告

3.3.1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1)事故发生单位;

(2)事故发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各级环境监察、监测机构;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责任报告人

(1)事故发生单位相关责任人;

(2)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

3.义务报告人

除责任报告单位各报告人外的任何知情单位和个人。

3.3.2报告时限、方式和程序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速报:事发单位在1小时内报所在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步核实,属一般、较大级别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报县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县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属重、特大级别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在报县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同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内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污染危害程度、人员受害情况等。报告可采用举报电话或环保值班电话、传真、人员直接报告等形式。

2.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书面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和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并附有关危害与损失证明等。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在半小时内进行初步核实,属一般、较大级别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属重、特大级别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立即启动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并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

除前述规定外,任何知情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情况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4.1应急响应机制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级),启动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县政府和市环保部门;较大(级)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启动本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同时上报县政府和省、市环保局;重大环境事件(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级),由县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上报市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

4.2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I级)处置程序

4.2.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告后,立即通知指挥部负责人及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4.2.2应急指挥部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等级、性质作出判断,明确事故调查责任部门。污染事故因船舶运输发生有毒有害物品落水及海损事故引起,责成交通部门牵头调查处理;因车辆运输发生有毒有害物品泄漏、遗散及交通事故引起,责成公安部门牵头调查处理;因违反生产、管理操作规程引起,责成劳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调查处理;发生渔业污染事故,责成农业部门牵头调查处理;因污染物排放引起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责成环境保护部门牵头调查处理。

4.2.3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综合协调组、事故调查组、应急监测组、治安防范组、现场抢险组、医疗救护组、交通管制组、善后处理组、专家咨询组等事故应急机构。

4.2.4事故应急机构组成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环保局、县交通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参加。主要职责:传达应急指挥部指示,报告事故应急处理情况,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事故调查组:由事故调查责任部门牵头,县级相关部门、相关乡镇(街道)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调查引发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原因、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并向应急指挥部、上级事故调查组及有关部门报告。

应急监测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环境监测站、相关行业和企业环境监测机构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应急监测并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故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决策提出建议。本县力量无法监测的项目及时向市环境监测中心汇报,争取市里的监测支援。

专家咨询组:由县环保局牵头组织,成员由污染防治、化学、核与辐射、市政工程、气象、水利、地质、消防、爆破等专家组成(视具体情况而定)。主要职责:负责提供应急处置技术咨询,指导现场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县环保局负责建立专家信息库。

治安防范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公安干警及当地乡镇(街道)有关人员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

现场抢救组:由应急指挥部根据污染事故的类别组织有关应急处置力量组成,必要时按程序调动武警和民兵参加。主要职责:迅速抢求遇险、受伤人员,关闭污染源,安全转移各类污染物等。

医疗救护组:县卫计局牵头组织,由卫计系统有关医疗单位组成。主要职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和重伤人员转运救治,并提供医疗救治中必要的技术支持。

交通管制组: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交通局参加。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管制和疏导,确保抢险救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善后处理组:由当地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做好污染损害赔付及灾民安抚工作,并向市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环境恢复建议。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协调好各种应急处置力量,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4.2.5较大污染事故(Ⅲ级)、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II级)事故处置程序按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I级)处置程序执行。

后期处置和新闻通报

5.1善后处置

由当地政府牵头,事故责任单位等相关部门按有关政策,对事故伤亡人员给予赔付救治,并对受到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

5.2社会救助

事故发生后,社会、个人和外国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红十字会接受,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捐赠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5.3保险理赔

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介入,按相关工作程序作好理赔工作。

5.4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要尽快写出事故的调查报告,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5.5情况通报

5.5.1向上级事故调查组的汇报。事故现场调查组要做好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勘查和取证工作,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如实向上级事故调查组汇报,提供相关调查取证资料,并按照国家调查组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5.5.2向有关部门的通报。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5.5.3向新闻单位的通报。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调查核实后,事故调查责任部门应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报现场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后,由其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发布有关情况。

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信息采集、处理制度,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参与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成员单位及应急处置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各部门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更换工作人员的,应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和环保局报告。

6.2应急力量保障

6.2.1应急装备及物资保障

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应准备应急处置的设施、设备,在处置化危品泄漏污染事故应准备必要的防护服,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6.2.2应急处置资金保障

县政府建立应急处置预算资金,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演练、应急处置专用设备的配置等应急处置工作的必要经费

6.2.3应急处置纪律保障

按照《国务院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及省、市等规定,有关部门应对以下行为单位和个人严格责任追究:

(1)对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和重大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

(2)拒不执行事故现场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6.2.4 应急处置技术力量保障

环保部门应组织技术人员定期参加国家组织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信息等培训,掌握处置突发事件的基本技术、程序、方法和国内外最新动态。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环境安全宣传

向社会公布和宣传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报警电话,有关部门要利用大众传媒等宣传保障环境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全民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

7.2预案培训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组织开展本部门、本系统负责人参与应急处置实施预案的培训,熟悉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3预案演习

县应急指挥部每年组织县级相关部门开展一次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实战演习。县级各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实时组织演练。

7.4预案更新

每次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县政府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对本预案重新评估并予以完善。原则上每三年对本预案更新一次。

8、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0、附件:

10.1通海县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通海县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

通海县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

通海县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县环保局

县发改局

县工信局

县住建局

县交通局

县国土局

县卫生局

县公安局

县安监局

县财政局

县农业局

县林业局

县水利局

县气象局

县民政局

县监察局

有关乡镇街道

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

综合协调组: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环保局、县监察局、县公安局等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参加。

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责任部门牵头,县级相关部门、相关乡镇街道有关人员组成。

应急监测组:县环保局牵头组织,由市、县环境监站和企业环境监测机构组成。

专家咨询组:由县环保局牵头组织,成员由污染防治、化学、核与辐射、市政工程、气象、水利、地质、消防、爆破等专家组成(视具体情况而定)。

治安防范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公安干警及当地乡镇(街道))有关人员组成。

现场抢救组:由救援指挥部根据污染事件的类别组织有关救援力量组成。

医疗救护组:县卫计局牵头,由卫计系统有关医疗单位组成。

交通管制组:由公安部门牵头,交通及海事管理机构参加。

善后处理组:由当地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通海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