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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政办发〔2017〕85号
bet28365365查询办公室关于
印发通海县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矿业权
登记联勘联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属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通海县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矿业权登记联勘联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bet28365365查询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
通海县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矿业权
登记联勘联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4号、45号文)精神,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省委、省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以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矿业权审批事前规划控制、事中联合审查、事后有效监管新机制,加快形成开发与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开发新格局,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在“通海县非煤矿山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国土、环保、水利、林业、住建、工信、交通、安监等成员单位,按照“政府主导、放管结合、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同步审查、简化程序、限时办结、统一反馈、提高效率”的严则,对辖区内矿业权新设、申请办理矿业权登记事项,开展实地联合踏勘、联合审查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建立健全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相互协调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体系,统筹保护与开发,强化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对自然生态的源头保护作用,健全完善有各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矿业权联合审查、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机制。
二、明确部门职责,规范运作
县国土资源局,对每年随机抽取比例不低于矿山总数5%的矿山作为辖区内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矿山名单、在拟定矿业权出让计划建议、受理矿业权新立、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扩大生产规模、变更开采方式、变更勘查开采矿种等相关申请登记业务时,应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在“通海县非煤矿山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其职责任务明确如下: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和土地复垦措施,依法查处矿山企业矿产开发违法行为。
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矿山企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合法性审查,严格矿业开发项目的审核审批备案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规划的合规性审查,依法审批矿山建设项目环平文件,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环评文件及其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依法查处矿山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其规划、自然保护区的合规性审查,依法对矿山企业使用林地进行审核审批,督促矿山企业编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落实植被恢复措施,查处矿山企业开采活动中毁坏林地、破坏植被的违法行为。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其规划的合规性审查,督促矿山企业编制并实施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加强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规划(保护)区合规性审查,依法查处矿山企业违反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监管,依法查处矿山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交通、铁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铁路及基础实施产权范围内保护、监管,依法查处矿山企业违反交通保护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属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精心做好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的衔接,注重矿产资源规划与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工信、交通、安全生产等部门规划和国家、省产业政策的衔接,并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地质遗迹、森林公园、重要湿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等重要地区划定为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禁止开采区或限制开采(勘查)区,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内严禁新设矿业权。已有矿业权在矿产资源规划禁止区、达不到限制区准入条件的,依法不予办理矿业权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扩大生产规模、变更勘查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等相关登记手续,依法不予受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申请;矿业权到期,未征得各类保护区、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依法不予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水利、工信、交通、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进行规划调整的,应及时将有关图文数据信息及批准文件告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需对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或修编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发布公告并按规定完成相应的规划调整或修编工作。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完成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向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部门及时告知规划(含图文数据信息)。在矿产资源规划进行调整或修编期间暂停受理相关矿区除矿业权延续(保留)申请外的其他业务。
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每年随机抽取比例不低于矿山总数5%的矿山作为辖区内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矿山、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的矿山,报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评估内容详见“附件: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采矿权登记联勘联审意见表”)。评估工作完成后,汇总各有关部门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形成综合评估意见,报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检查汇总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形成综合评估意见。凡未按要求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未通过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的,不得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
各乡镇(街道办)、县属有关部门要强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要求,认真开展实地联合踏勘、联合审查工作,依法依规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并及时将意见反馈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时不得将其他单位的审查意见作为本单位审查的前置条件。有关部门未在要求的时限内提交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办理,造成的责任由相应部门承担。对于不予办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三、加强监管,强化协调联动执法
切实加大对矿山企业的批后监管力度,将监管的重心从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矿山企业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互联互通,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矿山企业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函告相关部门。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多个部门管辖的,应及时协调矿业权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工作要求,把完善矿业权实地联合踏勘、联合审查工作机制作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机制改革的关键性举措,按照本方案,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切合本地、本部门(行业)实际、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综合监管水平。
矿山生态环境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矿产资源既是重要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生态要素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加强资源环境国情宣传,普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树立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的环境保护意识。
坚持“谁开发、谁治理”,严格落实矿山企业保护与治理的主体责任。将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社会公示的重要内容和抽检的重要方面,强化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各有关职能部门(行业)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监督执法频率,督查矿山企业严格按照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边开采边治理。对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在建矿山、生产矿山,要将该矿山企业向社会公开,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及采矿权登记联勘联审意见表
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采矿权登记联勘联审意见表
采矿权基本信息 | 采矿权人 | |||||
采矿许可号 | ||||||
有效期 | ||||||
矿山名称 | ||||||
开采面积 | ||||||
开采方式 | ||||||
开采范围 | ||||||
州(市)人民政府综合评估意见 | 1、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各类保护区相关规定;2、是否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措施;3、是否同意变更(扩大)矿区面积;4、是否同意通过综合评估。 | |||||
县(市、区)人民政府综合评估意见 | 1、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各类保护区相关规定;2、是否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措施;3、是否同意变更(扩大)矿区面积;4、是否同意通过综合评估。 | |||||
环保部门评估意见 | 评估内容 | 1、是否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编制环评手续;2、是否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3、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4、是否同意变更(扩大)矿区面积;5、是否同意通过评估。 | ||||
县(市、区)环保部门意见 | ||||||
州(市)环保部门意见 | ||||||
林业部门评估意见 | 评估内容 | 1、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和林地保护利用等规划;2、是否涉及使用林地、是否需要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3、是否落实森林资源保护相关规定(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文明施工等);4、是否同意变更(扩大)矿区面积;5、是否同意通过评估。 | ||||
县(市、区)林业部门意见 | ||||||
州(市)林业部门意见 | ||||||
水利部门评估意见 | 评估内容 | 1、是否符合水源地、江河湖保护规定;2、是否涉及水源地、江河湖保护范围,是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3、是否落实水源地、江河湖保护规定;4、是否同意变更(扩大)矿区面积;5、是否同意通过评估。 | ||||
县(市、区)水利部门意见 | ||||||
州(市)水利部门意见 | ||||||
住建部门评估意见 | 评估内容 | 1、是否符合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管理规定;2、是否涉及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范围;3、是否落实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相关规定;4、是否同意变更(扩大)矿区面积;5、是否同意通过评估。 | ||||
县(市、区)住建部门意见 | ||||||
州(市)住建部门意见 | ||||||
安监部门评估意见 | 评估内容 | 1、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规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2、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等管理规定;3、是否同意变更(扩大)矿区面积;4、是否同意通过评估。 | ||||
县(市、区)安监部门意见 | ||||||
州(市)安监部门意见 | ||||||
交通部门评估意见 | 评估内容 | 1、是否符合铁路、公路沿线保护规定;2、是否落实铁路、公路沿线保护规定;3、是否同意变更(扩大)矿区面积;4、是否同意通过评估。 | ||||
县(市、区)交通部门意见 | ||||||
州(市)交通部门意见 | ||||||
国土部门评估意见 | 评估内容 | 1、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2、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是否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规定;3、是否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落实相关责任与义务;4、是否有土地及矿产资源违法行为;5、是否同意变更(扩大)矿区面积;6、是否同意通过评估。 | ||||
县(市、区)国土部门意见 | ||||||
州(市)国土部门意见 | ||||||